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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本院(2002)云高刑终字第61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杨树忠故意伤害一案申请再审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故意伤害,故意伤害,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3)云高刑监字第71号杨树忠:你为故意伤害一案,不服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保中刑初字第86号刑事判决及本院(2002)云高刑终字第618号刑事判决。以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你与妻子王XX没有发生争执打斗,妻子死亡不是你所为,你受轻伤和妻子死亡可能是被人麻醉后伤害所致,你以前的有罪供述是刑讯逼供的结果,且非法持有枪支罪量刑过重,请求改判无罪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经审查查明,原判认定你无视国家法律,与妻王XX因家庭事务发生争执,导致相互打斗,在打斗中不计后果将你妻王XX严重摔伤,导致颅骨骨折,失血性体克死亡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你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你还长期非法持有三支火药枪及十发军用子弹,构成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应数罪并罚。原审判决对你伤害王XX并致其死亡的认定,对你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的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你关于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你妻子王XX的死亡及你受轻伤系他人所为及被刑讯逼供、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量刑过重的申诉意见与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裁判应予维持。特此通知。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