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咸秦民初字第01452-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原告王东诉被告杨宏海车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东,杨宏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咸秦民初字第01452-1号原告王东,男,1961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冯友财,系陕西言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宏海,男,1970年5月9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白鹏君,系咸阳市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受理原告王东诉被告杨宏海车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杨宏海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被告签订《转卖捷达小车协议》及车辆交付地点在金钟罩厂内,该厂位于陕西省长安县王寺街道办事处,而且被告住所地位于陕西省礼泉县,故咸阳市秦都区既不是合同履行地,也不是被告住所地,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经审查,本院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纠纷,原告可以选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合同履行地在咸阳市秦都区,原告选择向本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杨宏海对管辖权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冉小冰人民陪审员 田雅丽人民陪审员 魏明利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朱亚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