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雁民初字第0445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张某与罗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罗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雁民初字第04459号原告:张某。被告:罗某甲。原告张某与被告罗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5年6月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生育一子罗某乙。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发现被告沉迷于网络,对家庭不尽任何义务。原告曾于2012年5月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经过调解后原告撤诉,但自撤诉后,被告依旧不顾自己的承诺,原告认为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故再次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子罗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15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原、被告婚前经过充分了解,婚后两人共同生活,现被告愿意改正自己的不足,为了家庭的完整,坚决不同意与原告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5年6月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8年9月20日生一子罗某乙。婚后初期双方感情尚可。近年来,原、被告因家庭矛盾及沟通不利致夫妻关系不睦。原告曾于2012年5月诉至本院要求离婚,经调解后原告撤回起诉,现原告认为夫妻关系并未改善,现再次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庭审中,被告表示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并表示为了家庭可以改正自身不足,坚决不同意离婚。上述事实,有结婚证、民事裁定书及当事人陈述等相关证据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并经当庭核实无误。本院认为,原、被告相识后并自愿登记结婚,证明双方有良好的感情基础,并在婚后育有一子,彼此照顾、相互扶持,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现原、被告双方因缺少沟通,影响了夫妻关系,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故对于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准许。原、被告双方应珍惜夫妻之间的感情,被告亦应改正自身的不足,在今后的生活中相互谅解、以诚相待,共建和谐家庭。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某要求离婚之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郭天鲁代理审判员 陈 婷代理审判员 赵琳君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