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锦江民初字第320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唐良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唐良全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锦江民初字第3203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明,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丁山,四川海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宋小曦,四川海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良全。本院在审理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唐良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承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叶 红人民陪审员 王卫国人民陪审员 付 云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谢小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