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鄂宜城执字第00217-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熊贵国与李景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贵国,李景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鄂宜城执字第00217-1号申请执行人熊贵国,干部。被执行人李景友,个体户。申请执行人熊贵国与被执行人李景友民间借贷及施工承揽纠纷一案,本院(2012)鄂宜城民二初字第00224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李景友拒不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立案后查明,被执行人李景友及其妻子刘海波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信息,并拥有一辆鄂F×××××轿车一辆,其完全有一定的偿还能力。鉴于其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6条、第38条、第42条、第4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李景友与其妻子刘海波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72779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李景友与其妻子刘海波享有的到期债权收入272779元或者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李景友与其妻子刘海波所有的等价值272779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郝寅虎审判员  薛光辉审判员  程 伟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德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