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南民初字第326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11-18

案件名称

原告李林全、陈焕荣与被告李健、第三人李林辉、李林峰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林全,陈焕荣,李健,李林辉,李林峰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初字第3268号原告李林全,男。原告陈焕荣,女。二原告委托代理人杨忠勇(系二原告表哥)。被告李健,男。委托代理人任海波,四川三合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李林辉,女。第三人李林峰,男。本案在审理原告李林全、陈焕荣诉被告李健、第三人李林辉、李林峰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林全、陈焕荣于2013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林全、陈焕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林全、陈焕荣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李林全、陈焕荣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旭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谈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