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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越法民三初字第222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广州市越秀区第二土地房屋管理所与林逊仪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越秀区第二土地房屋管理所,林逊仪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越法民三初字第2228号原告:广州市越秀区第二土地房屋管理所,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光塔路***号***号*楼。法定代表人:李健,职务:副所长。委托代理人:周定阳,该所职员。委托代理人:龚健,该所职员。被告:林逊仪。本院在受理原告广州市越秀区第二土地房屋管理所诉被告林逊仪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市越秀区第二土地房屋管理所于2013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越秀区第二土地房屋管理所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广州市越秀区第二土地房屋管理所负担。审判员  黎晓斌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林贝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