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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清英法望民初字第16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邓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英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英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清英法望民初字第162号原告邓某,男,汉族,英德市人,住英德市。被告陈某,女,汉族,湛江市吴川市人,住英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某以已与被告在庭外和好为由,于二○一三年十月十四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某申请撤诉,是其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邓某承担。审 判 长  陈茂泉审 判 员  林时胜人民陪审员  钟义华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侯立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