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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常立民终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10-29

案件名称

刘秀斌与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秀斌,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常立民终字第8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秀斌,女,61岁。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劳动中路58号京电大厦6楼。负责人周爱工,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刘秀斌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2013)武民初字第01292号民事裁定,以“原裁定书认定事实有误,移送管辖处理不当,本案应由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管辖”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保险合同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与本案属一法律关系的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3日作出(2012)常立民终字第268号民事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已明确裁定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本裁定结果应与已生效的民事裁定一致,故上诉人刘秀斌所提上诉理由成立。原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有误,处理不当,应予撤销。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2013)武民初字第01292号裁定书。二、本案由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管辖。审 判 长  郭 洪审 判 员  李常春审 判 员  刘祖军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陈 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