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阎民初字第0002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高某某诉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口 头 裁 定(2013)阎民初字第00028号本院受理原告高某某诉被告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2月16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允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口头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司 洁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付海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