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彭法民初字第0298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张洪平与王强,王立仁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洪平,王强,王立仁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彭法民初字第02984号原告张洪平,男,1975年10月24日出生,苗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张华,重庆市彭水县鹿角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强,男,1982年2月4日出生,苗族,农民。被告王立仁,男,1946年12月1日出生,苗族,农民。本院于2013年10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洪平诉被告王强、王立仁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洪平于2013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洪平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也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洪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已由原告张洪平预交4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张洪平负担。审判员 何长江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双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