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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民催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09-01

案件名称

东光县联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刘树彬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东光县联社农村信用合作社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六条

全文

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催字第8号申请人东光县联社农村信用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刘树彬,该联社理事长。申请人东光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社因票号为10400052/24278909的银行承兑汇票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依法受理。现申请人东光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社已找到该汇票,于2013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销公示催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东光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社负担。审判员 刘   鹏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齐红(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