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仑刑初字第94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田×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甬仑刑初字第940号公诉机关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田×。因犯抢劫罪被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07年12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3年4月7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宁波市北仑区看守所。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以甬仑检刑诉(2013)5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犯抢劫罪,于2013年9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0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3月14日21时许,被告人田×至本区新碶街道小山村王家55-5号暂住房,冒充熟人敲门进入房间,手持菜刀并言语威胁,劫得被害人胡某人民币120元、lg牌e-612型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468元)。2013年3月15日9时许,被告人田×至本区新碶街道小山村王家53-5号暂住房,溜门进入房间,手持菜刀并言语威胁,劫得被害人田某人民币300元、24k黄金某某1条(重约4克,价值人民币1520元)。同月20日左右,被告人田×将劫得的黄金某某以1000元左右的价格销赃给王某。案发后,涉案lg牌e-612型手机已被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胡某,王某已向被害人田某退赔人民币1200元。另查明,2013年4月7日凌晨,公安民警根据线索,在本区大碶街道天润网吧将被告人田×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田×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胡某、田某的陈述、证人王某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价格鉴定结论书、账本复印件、抓获经过陈述笔录、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刑事判决书、户口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手段,两次持刀入户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田×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害人已追回部分损失,对被告人田×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田×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7日起至2024年4月6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殷东伟人民陪审员 罗亚松人民陪审员 史晓峰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许 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