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高民保字第274-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5-07-04
案件名称
张鹏与邱琳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行为保全审查
当事人
张鹏;邱琳卿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高民保字第274-1号 申请人张鹏,居民。 被申请人邱琳卿。 申请人张鹏与被申请人邱琳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11日扣押被申请人的车辆。现因被申请人已缴纳保证金,被申请人要求解除扣押。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邱琳卿驾驶的鲁V×××××号轿车一辆(现停放在高密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指定停车场内)的扣押。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韩寿坤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 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