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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台温松商初字第17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与李友满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李友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台温松商初字第175号原告: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建国北路658号502室。法定代表人:董力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铭粤。被告:李友满。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友满追偿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4元,减半收取187元,由原告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艇越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廖 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