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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合铁民初字第0003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5-01-13

案件名称

方磊与谢国杰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磊,谢国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合肥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合铁民初字第00030号原告:方磊,男,1978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董冬,安徽律协利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培培,安徽协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国杰,男,1973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方磊诉被告谢国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方磊于2013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银行存款890万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物,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方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谢国杰银行存款890万元,如存款不足,则查封其他等值财产。二、预查封担保人周亮位于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XXX计26套商品房。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赵旭东审判员  陈恒云审判员  张 明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伍倩倩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