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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惠博法执字第134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广东罗浮山国药股份有限公司与程颖卿、万玲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东罗浮山国药股份有限公司,程颖卿,万玲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文件稿纸签发人发黄伟强2013年11月14日核稿人稿件正确,请院长审批胡海林2013年10月16日拟稿人拟稿单位许玉新2013年10月15日机密等级内部附件印发份数发行范围及范围:份数:5份文件编名(2013)惠博法执字第1344号发出日期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惠博法执字第1344号申请执行人广东罗浮山国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博罗县长宁镇广汕路边岭排工业区。法定代表人王雨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培坤、黄文曦,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程颖卿,男,汉族,1975年12月5日出生,住址:江西省新建县。被执行人万玲玲,女,汉族,1981年7月2日出生,住址: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申请执行人广东罗浮山国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被执行人万玲玲、程颖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惠博法宁民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万玲玲、程颖卿应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清偿垫付款6774.63元给申请执行人广东罗浮山国药股份有限公司,并从起诉之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逾期利率计付利息,因执被执行人万玲玲、程颖卿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广东罗浮山国药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3年9月2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调查被申请执行人万玲玲、程颖卿在房管、国土、车管、金融等部门的财产状况,暂未发现被申请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且被执行人又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惠博法执字第134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申请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胡海林审 判 员  刘 勇人民陪审员  叶秀婷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林宁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