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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民破字第000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安徽昭通汽车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民事裁定书1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安徽昭通汽车电器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破产清算,申请破产清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破字第0003号申请人安徽昭通汽车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秦昭华,董事长。2013年10月10日,申请人安徽昭通汽车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公司无法继续经营为由,向本院申请破产清算。本院查明,安徽昭通汽车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于2009年2月12日在南陵县工商局注册登记,住所地为安徽昭通汽车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注册资本3000万元,系由秦昭华和陈可策投资设立,二人分别持有公司股权75%和25%。公司经营期限为长期,现有职工198人。生产经营范围:汽车(民用)低压直流微电机(汽车雨刮器、暖风机、散热风扇、磁性材料)的设计、生产制造和销售;并拥有自主进出口经营权。近年来申请人安徽昭通汽车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多次为合作公司提供担保,后因担保公司出现问题引发诉讼,使申请人归还银行贷款后不能续贷导致资金链断裂;申请人技术研发等投入后,不能短期收回,持续严重亏损;申请人资产流失严重,严重资不抵债,无法正常生产经营。截至2013年8月30日申请人申请总负债标的为人民币11060万元,其中到期直接债务4460万元,担保到期或有负债6100万元。申请人现有资产账面总额共计4160万元,其中固定资产(土地、房产使用权、设备等已因诉讼被法院冻结)账面合计3660万元。现该企业已停业。本院认为:申请人安徽昭通汽车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是在本院管辖范围内的有限责任公司,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明显丧失清偿能力,且目前公司已停止生产经营。申请人安徽昭通汽车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破产清算理由充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受理申请人安徽昭通汽车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 判 长  奚正宏审 判 员  万晓华人民陪审员  李 林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赵新丽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第三条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七条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第十条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前两款规定的裁定受理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