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肇四法民一初字第23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彭某某与熊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四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某,熊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肇四法民一初字第235号原告彭某某,男,1971年出生,汉族,住四会市。被告熊某某,女,1978年出生,汉族,住四会市。原告彭某某与被告熊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邱毅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彭某某,被告熊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彭某某诉称:原、被告性格不合,感情破裂。婚前,双方交往时,觉得被告是一个能持家的女人。原告在29、30岁时提出结婚,但被告当时提出还不想结婚。直到原告33、34岁时,被告提出结婚,原告当时明确告知对方,已过了想结婚的年纪,现在不想结婚了。后在2005年中秋后便去登记。第二年,女儿出世了。女儿出世后几个月,原告便开始怀疑自己的婚姻是否正确,因夫妻间的矛盾,女方经常用小孩作威胁。那时,原告连一点正常的社交生活都没有。例试过与朋友打麻雀,她过来把桌子都反了。她看你打牌,认为你错的时候,便用手指指你的头,大声骂你蠢,一点情面都不留。那时候发现其实当时告诉她,原告已过了想结婚的年龄,不想结婚时,其实是原告已没有了爱,只不过当时不知道如何处理我与她的关系。女儿出世没几个月,便跟姐姐说,想离婚,但姐姐制止了原告这种想法。生活的矛盾月积月累,在她这样强势的性格下,原告渴望离开她。在外地做工程时,原告承认曾出轨。在婚姻中的不满足,希望在婚外得到满足。原告亦受到家庭的谴责,道德的谴责,亦愧疚。原告决心回归家庭,写了承诺书给她,承诺若以后出轨,所有财产都归她所有。但当原告回归家庭时,得到她更多的冷嘲热讽。最过分的是当时一个朋友叫原告装修他的新房,什么都谈好了,她竟然打电话给业主用威胁的口吻讲:“你家的装修不要给我老公做,否则我到你家淋红油。”业主打电话给原告时,原告无地自容。那一刻知道与她已生活不下去了。原告与被告夫妻间的感情已没有挽回的余地。据此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平分夫妻名下财产:小汽车一台,经营档口一间。3、协商子女抚养问题,如女方要求抚养就由女方抚养,如女方不要求抚养,就由男方抚养。被告熊某某答辩称:1、解决子女户口问题。2、向被告的母亲借了3万元一定要返还。3、档口是租回来的,现档口已经不存在。档口投资问题,不赞同原告说是其自己出钱的。4、原告说没有感情,只是原告个人问题。被告不认为没有了感情,只是原告有第三者才提出离婚的。被告与原告是有感情的,是可以和好的,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彭某某与被告熊某某在1999年相识谈婚,于2005年9月21日登记结婚。2006年生育了女儿彭某纯,2012年生育了儿子彭某睿。婚后,双方共同经营四会市东城区好米米铺,因米铺收支等问题曾产生矛盾。原告在2010年曾有过外遇行为。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认识后,是经过多年自由恋爱、自愿结合的婚姻,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生育了二个儿女。原告曾有外遇行为,是存在过错,应予以批评教育。今后原告应消除离意,有过能改,而被告也应有争取和好的实际表现;双方互相尊重,多一点沟通,共同创建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争取夫妻关系早日和好。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彭某某与被告熊某某离婚。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邱 毅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黎淑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