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邢民初字第77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袁海根与袁群芳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海根,袁群芳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邢民初字第771号原告袁海根。委托代理人周捷,河北法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袁群芳。原告袁海根诉被告袁群芳农村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3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喜庆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韩振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