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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武民初字第0109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10-17

案件名称

关于常德市顺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雷菊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德市顺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雷菊秀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民初字第01097号原告常德市顺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武陵区光荣路新二村21栋一层。法定代表人徐成林,该公司董事长兼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应初,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雷德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雷菊秀。委托代理人黎斌,代理权限系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陈银葆,代理权限系一般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德市顺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雷菊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于2013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德市顺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常德市顺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宋卫民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张笛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