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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秦民初字第297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07-11

案件名称

朱英与杨宇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英,杨宇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

全文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秦民初字第2977号原告朱英。委托代理人赵雄伟。被告杨宇新。原告朱英与被告杨宇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英及其委托代理人赵雄伟,被告杨宇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英诉称,原告原为被告公司所聘用的员工,在2013年2月26日,被告以需要资金作为短暂周转为由,以个人名义向原告个人借款。原告基于对被告的信任以及想帮被告度过难关的心理把钱借给了被告。当时被告书写了欠条和承诺,承诺该借款在2013年6月30日前一定偿还并支付相应利息。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被告均以暂时无钱为借口拒不偿还。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288305元及利息34596.6元,合计322901.6元。被告杨宇新辩称,借款是事实,也同意原告关于利息的计算,但目前自己没有偿还能力,暂时无法还款。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26日被告杨宇新给原告朱英出具欠条一份,言明“今欠朱英人民币288305(大写贰拾捌万捌仟叁佰零五元正),月息2%计。兹定于2013.6.30前归还。逾期不还,除利息外,罚滞纳金300元/日。原欠条全部作废。杨宇新20**.2.26”。2013年8月9日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288305元,利息按月息2%从2013年2月26日计算至起诉时共计34596.6元,合计322901.6元。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欠条、银行网转记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公民之间的合法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朱英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宇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归还原告朱英借款本金288305元及利息34596.6元,合计322901.6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423元,由被告杨宇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鼓楼支行;帐号:033401059040001276)。审 判 长  麻婵娟人民陪审员  韩 工人民陪审员  韩 蓉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见习书记员  刘 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