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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黄民初字第499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刘芝进与周茂臣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芝进,周茂臣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黄民初字第4993号原告:刘芝进。被告:周茂臣。原告刘芝进与被告周茂臣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5日以纠纷解决为由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芝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2.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美灵人民陪审员  刘开强人民陪审员  栾世霞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