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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扬知行初字第000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01-22

案件名称

义乌市诚客进出口有限公司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扬州海关不服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扬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义乌市诚客进出口有限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扬州海关,高露洁-棕榄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扬知行初字第0002号原告义乌市诚客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中国浙江省义乌市城中北路与化工路西北侧大都公寓1幢2单元1404室。法定代表人陈研,总经理。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扬州海关,住所地在中国江苏省扬州市文昌西路**号。法定代表人杨建国,关长。第三人高露洁-棕榄公司,住所地在美国纽约州纽约市公园大街300号。法定代表人AnltaK.Yeung,副总裁、助理首席法律顾问、首席个人护理和品牌保护商标顾问。原告义乌市诚客进出口有限公司不服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扬州海关扬关知罚字(2013)第02号行政处罚决定,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义乌市诚客进出口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无规避法律之处,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义乌市诚客进出口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义乌市诚客进出口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周涛审 判 员  黄洋代理审判员  杨林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