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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建民初字第306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03-18

案件名称

原告杭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建民初字第3063号原告杭某某。委托代理人王桂祥、刘杨,北京德和衡(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原告杭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杭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桂祥、刘杨,被告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杭某某诉称,原、被告均系再婚,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常为琐事争吵不断,且被告经常酗酒,现已无法共同生活,故要求离婚。被告王某某辩称,双方夫妻感情基础牢固,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均系再婚,2008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次年6月登记结婚,未生育子女。婚后双方常为琐事发生矛盾,致夫妻感情淡漠。原告于今年8月诉至本院,要求离婚。被告应诉后表示夫妻感情未破裂,今后会改正不足,照顾好家庭,不同意离婚。因双方意见不一,致调解不成。上述事实,有庭审笔录、结婚登记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虽为琐事产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只要双方相互沟通、相互理解,是能够和睦相处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精神,判决如下:不准杭某某与王某某离婚。本案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杭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晓燕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晓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