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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瑞刑初字第183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05-19

案件名称

李某甲非法经营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温瑞刑初字第1831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甲,木工。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3年6月6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3)19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非法经营罪,于2013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胡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1月至2013年6月6日期间,被告人李某甲在瑞安市汀田街道联余村振兴西路43号的店内开设六合彩投注点,接受余某、胡某、庄某等人投注,进行六合彩赌博,并将各参赌人员的投注情况转报给上家,由上家进行输赢吃赔,被告人李某甲从投注额中抽取10%的提成。期间,被告人李某甲累计接受投注额达6万余元,从中获利6000余元。2013年6月6日20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在店内接受他人投注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并被缴获当日投注款883元及账本、收款收据等物。2013年10月15日,被告人李某甲的家属向本院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6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李某乙、余某、胡某、庄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暂扣款票据,票据,抓获经过,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国家规定,参与经营六合彩赌博,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甲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能积极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甲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6日起至2013年12月5日止)。二、被告人李某甲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6000元及扣押在瑞安市公安局的投注款883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蔡丽娜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蔡 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