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莲民三初字第0103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原告樊延生与被告潘行贵、詹利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延生,潘行贵,詹利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莲民三初字第01034号原告樊延生,男,汉族。被告潘行贵,男,汉族。被告詹利琴,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樊延生与被告潘行贵、詹利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樊延生于2013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依法保全被告潘行贵、詹利琴名下的财产135万元。申请人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樊延生的诉讼保全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潘行贵、被告詹利琴名下的银行存款135万元或查封其等额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秦玉新审 判 员 王晓萤代理审判员 闵永军二O一三年十月十五日日书 记 员 张 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