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宝法西民初字第222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严某与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某,李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深宝法西民初字第2227号原告严某。被告李某。上列原告严某诉被告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因被告拖欠其借款人民币10300元,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归还欠款10300元;2、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3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被告尚欠原告借款人民币9760元属实。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严某借款人民币9760元。二、驳回原告严某其他诉讼请求。本判决生效后,如果当事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6元,由被告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魏泽琼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吴毓纯书 记 员 梁娇梅声明:本网站公布的裁判文书仅供阅读参考,正式文本以生效裁判文书正本为准,其他网站不得转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