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纳溪执字第23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07-17
案件名称
程芳申请执行梁树兰.董光银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芳,梁树兰,董光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纳溪执字第238号申请执行人程芳被执行人梁树兰被执行人董光银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3)纳溪民初字第131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0月15日向被执行人梁树兰、董光银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梁树兰、董光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梁树兰、董光银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梁树兰的银行存款323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也仲代理审判员 黄 荣代理审判员 易正平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倪新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