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法民初字第0906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法民初字第09062号原告陈某某,女,1972年11月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周某某,男,1974年4月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原告陈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后,未在本院传票确定的应到时间2013年8月20日上午九时三十分到庭参加诉讼,且至今未向本院提出未到庭之正当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陈某某自动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陈某某承担(已缴纳)。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廖全胜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