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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法民初字第0906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法民初字第09062号原告陈某某,女,1972年11月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周某某,男,1974年4月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原告陈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后,未在本院传票确定的应到时间2013年8月20日上午九时三十分到庭参加诉讼,且至今未向本院提出未到庭之正当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陈某某自动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陈某某承担(已缴纳)。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廖全胜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