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合执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11-04
案件名称
北海市合浦县人民法院(2013)合执字第17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XX,广西XX药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合执字第17号申请执行人:吴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医生,现住北海市海城区解放路。被执行人:广西XX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合浦县廉州镇廉东岭。申请执行人吴XX与被执行人广西XX药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合民初字笫91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吴XX于2012年12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48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现未能调查到被执行人广西XX药业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立案执行的(2013)合执字第17号案予以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立案执行的(2013)合执字第17号案予以结案。本案结案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的执行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对本院作出的(2012)合民初字笫91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彭 文审 判 员 周胜伟代理审判员 莫武翊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肖自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