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内民一初字第26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8-06-14

案件名称

杨彦玲与郭海锋、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彦玲,郭海锋,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平献波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内民一初字第269号原告杨彦玲(曾用名杨艳玲),女,1978年3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南乐县。委托代理人李延春,男,身份住址同上。系原告之夫。委托代理人张晓盛,河南法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海锋,男,成年(出生年月不详),汉族,住内黄县。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开发区文昌大道中段路北(市交通局东200米对面)。负责人王军林,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兴强,河南兴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平献波,男,1970年9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内黄县。委托代理人张兰印、冯素君,内黄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彦玲与被告郭海锋、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平献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申请伤残鉴定,并于2013年10月15日要求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长  李随生审判员  崔现周审判员  张瑞敏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林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