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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莲民三初字第0103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申请人樊延生与被申请人潘行贵、詹利琴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莲民三初字第01034号申请人樊延生,男,1954年8月15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潘行贵,男,1963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詹利琴,女,1963年4月1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樊延生与被申请人潘行贵、詹利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樊延生于2013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依法保全被申请人潘行贵、被申请人詹利琴名下的财产135万元。申请人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樊延生的诉讼保全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潘行贵��被申请人詹利琴名下的银行存款135万元或查封其等额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秦玉新审 判 员  王晓萤代理审判员  闵永军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毅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3)莲民三初字第01034号:我院受理的申请人樊延生与被申请人潘行贵、被申请人詹利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3)莲民三初字第01034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将被申请人名下的房产予以查封。查封期为一年,从至止。附:(2013)莲民三初字第01034号民事裁定书一份。办案人:闵永军电话:029-8761****二O一三年十月十五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