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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丛民初字第128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王志坚、王丹妮等与韩硕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坚,王丹妮,李凤祥,高兰香,韩硕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丛民初字第1281号原告王志坚,系李文霞丈夫。原告王丹妮(系李文霞儿)。原告李凤祥(系李文霞父亲)。原告高兰香(系李文霞母亲)。委托代理人李杰。被告韩硕,原茗香茶楼业主。委托代理人武宇宙,河北赵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丽红,河北赵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志坚、王丹妮、李凤祥、高兰香诉被告韩硕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志坚、王丹妮、李凤祥、高兰香于2013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志坚、王丹妮、李凤祥、高兰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周长代代理审判员  孟伟彬代理审判员  叶军华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杜令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