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华刑初字第0007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雷军、宦银平、黄来发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军,宦银平,黄来发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华刑初字第00079号公诉机关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雷军,男,1972年12月14日出生于陕西省泾阳县,汉族,农民,初中文化。2013年1月9日因吸食毒品被华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两年。2013年1月1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华县看守所。辩护人曹雪娟,陕西秦直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宦银平,男,1969年4月16日出生于陕西省三原县,汉族,农民,小学文化。1996年因盗窃罪被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2011年2月5日释放。2013年1月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华县看守所。被告人黄来发,男,1965年2月7日出生于陕西省三原县,汉族,农民,初中文化。1997年因盗窃罪被高陵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3年1月9日因吸食毒品被华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两年,2013年1月1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华县看守所。华县人民检察院以华检刑诉字(2013)第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雷军、宦银平、黄来发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雅丽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雷军及辩护人曹雪娟,被告人宦银平、黄来发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从2012年11月30日至2013年1月8日,被告人雷军伙同宦银平、黄来发驾驶被告人雷军从恒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用的一辆黑色起亚牌狮跑越野车,在西禹高速沿路服务区及连霍高速沿路服务区,趁驾驶员熟睡之机,采用被告人黄来发驾车放哨、接应,被告人雷军、宦银平用套筒将货车轮胎螺丝拧松后,又用千斤顶将车顶起卸下轮胎的方法,盗窃货车轮胎(含轮毂)27条,后雷军将轮胎卖给王某某(在逃)得赃款后三人将其平分。三人共作案十起,总价值63033元。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且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当,不区分主从犯,建议在有期徒刑3—5年量刑。三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十起犯罪事实仅承认2013年1月6日、7日、8日这三起事实属实,对其余七起犯罪事实当庭均予以否认。被告人雷军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公诉机关对被告人雷军指控的罪行仅2013年1月6日、7日、8日所涉及的罪行成立,除该三起之外的其他指控均不能成立;(2)对被告人雷军应以此三起涉案价值14905元对其定罪量刑;(3)被告人雷军无犯罪前科、系初犯,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好;综上,建议法庭对雷军从轻处罚并考虑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一、2012年11月30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雷军、宦银平、黄来发驾驶挂着陕A872**牌号的黑色起亚牌狮跑越野车,在西禹高速沿路服务区伺机盗窃货车轮胎。当三人驾车行驶至澄城服务区南区时,发现该服务区内停放一辆车牌号为豫P764**的大货车。被告人雷军、宦银平下车查看,发现驾驶员已经熟睡,被告人黄来发驾车放哨、接应,被告人雷军、宦银平从其驾驶的车上取下套筒、撬杠、千斤顶等作案工具,二人用套筒将货车货轮轮胎螺丝拧松后,又用千斤顶将车顶起卸下货车四条“双钱”牌1200型轮胎含轮毂(价值9720元),后两人将轮胎抬上其驾驶的车辆后备箱内逃离现场。随后被告人雷军将轮胎卖给王某某(绰号“七某某”,现在逃)。上述事实,经当庭举证、质证,有以下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接处警登记表、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明,本案来源系失主杨某报案;(2)失主杨某报案材料及陈述证明,他家住河南省沈丘县刘庄镇花庄村北杨庄,经营一辆半挂货车,车牌号豫P764**,后挂是豫PS0**(红色)。2012年11月30日凌晨1时许,他开车在京昆高速往山西方向行驶,到澄城服务区南区休息,早上6点准备出发时,发现货车后挂四条双钱牌轮胎及正新牌轮毂被盗,货车用两根三十公分长的圆柱木桩支撑着。货车购买于2012年11月13日,轮胎每条价值2000元,轮毂每条价值500元;(3)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辨认照片证明,作案现场位于澄城县寺前镇西禹高速公路澄城服务区南区、被盗车辆情况并经被告人辨认无异议;(4)车道图像抓拍查询结果证明,车牌号为陕A872**的汽车上下高速的出入口及时间情况;(5)证人马某某陈述证明,他有一辆灰色松花江面包车,车号是陕A872**。2012年3月的一天晚上,他将车停放在临潼区健康路旁边,第二天早上8点许,发现车的前后牌被盗了;(6)华县价值认证中心估价鉴定结论书证明,被盗双钱牌1200型轮胎四条含轮毂评估价为9720元;(7)被告人雷军供述证明,2012年11月30日凌晨1点多,他开着租来的黑色狮跑越野车,先后叫上宦银平和黄来发,后由黄来发开车沿关中环线从富平县城上高速来到西禹高速澄城县高速服务区,趁货车司机熟睡,他和宦银平下车带上卸轮胎的工具卸了四条带轮毂的轮胎,将轮胎装上车后往回赶,到了三原县把偷来的四条轮胎卖给了七某某,后三人将卖轮胎的钱平分;(8)被告人黄来发供述证明,2012年11月30日凌晨,雷军和宦银平开车接了他,雷军提出去西禹高速偷轮胎。后由他开车,到澄城服务区后,他将车停在一辆货车附近,雷军和宦银平下车偷轮胎,将偷来的四条轮胎放在车后箱,后开车途经富平去找七某某销赃。分给他300余元。二、2012年12月10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雷军、宦银平、黄来发驾驶挂着陕A06W**牌号的黑色起亚牌狮跑越野车,在连霍高速沿路服务区伺机盗窃货车轮胎。当三人驾车行驶至华县南沙服务区北区时,发现服务区内东边车位停放一辆车牌号为黑D576**的大货车,被告人雷军、宦银平、黄来发采用上述同样手段,盗走该货车两条“韩泰”牌1100型轮胎含轮毂(价值5914元)后逃离现场。随后雷军将盗窃来的轮胎卖给王某某。上述事实,经当庭举证、质证,有以下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明,本案来源系失主李华豹报案;(2)失主李华豹报案材料及陈述证明,他家住安徽省六安市寿县迎河镇赵庙村,经营一辆货车,车号是黑D576**(红色)。2012年12月10日凌晨4时30分左右,他开车顺着连霍高速向西安方向行驶,行至华县南沙服务区北区时停车休息,到5点左右,准备开车走时发现驾驶室一侧最后面的一排两条韩泰轮胎被偷了,车用圆柱形木桩子撑着。被盗轮胎每条2750元,轮毂每个420元;(3)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辨认照片证明,作案现场位于华县瓜坡镇西潼高速公路南沙停车服务区北区,并经被告人辨认无异议;(4)车道图像抓拍查询结果证明,车牌号为陕A06W**的狮跑越野车上下高速路的出入口和时间与被告人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一致;(5)证人于某某证明,他有一辆红色雪佛兰轿车,车号是陕A06W**。2012年11月13日晚,他将车停放在自己的电脑店门口,第二天早上发现车的前后牌不见了;(6)华县价值认证中心估价鉴定结论书证明,被盗韩泰1100型轮胎两条含轮毂评估价为5914元;(7)被告人雷军供述证明,2012年12月10日凌晨3点多,他开着租来的黑色狮跑起亚车,先后接了宦银平和黄来发,后由黄来发开车沿关中环线渭南入口上高速,来到华县南沙服务区北区时,见货车驾驶员已经熟睡,他和宦银平下车偷了两条轮胎。作案工具都是他提供的;(8)被告人黄来发陈述证明,2012年12月10日凌晨1时许,雷军和宦银平开着车接了他,后由他开车沿关中环线从渭南西上高速往潼关方向行驶,在沿路服务区寻找作案目标,走到华县南沙服务区北区时,发现一辆大货车在停车区边上停着,货车司机熟睡,后雷军和宦银平拿着作案工具下车去卸货车轮胎,他在车上放风,雷军和宦银平卸了两条轮胎后将轮胎装上车,开车回到三原县后,雷军和七某某联系将两条轮胎卖了,各自分了500元钱。三、2012年12月25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雷军、宦银平、黄来发驾驶挂着陕A06W**的黑色起亚牌狮跑越野车,在连霍高速沿路服务区伺机盗窃货车轮胎。三人驾车行驶至华县南沙服务区北区时,发现服务区内停放一辆车牌号为陕AC26**的大货车,被告人雷军、宦银平、黄来发采用上述同样手段,盗走该货车四条朝阳牌1200型轮胎含轮毂(价值11076元)后逃离现场。雷军将盗窃来的轮胎卖给王某某。上述事实,经当庭举证、质证,有以下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明,本案来源系失主张某某报案;(2)失主张某某报案材料及陈述证明,他家住富平县留古乡郭乔村郭家社,是货车司机,车牌号是陕AC26**。2012年12月25日凌晨3时许,他和同事在南沙服务区北区休息,有人叫醒他,说他的车轮胎被偷了,他下车看见车左右后桥处各两个轮胎不见了,车用圆柱木桩子撑着,当时就报警了,丢失的是四个朝阳牌1200型轮胎,价值约12400元;(3)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辨认照片证明,作案现场位于华县瓜坡镇西潼高速公路南沙停车服务区北区,并经被告人辨认无异议;(4)车道图像抓拍查询结果证明,车牌号为陕A06W**的狮跑越野车上下高速路的出入口和时间与被告人的供述一致;(5)华县价值认证中心估价鉴定结论书证明,被盗朝阳1200型轮胎四条含轮毂评估价为11076元;(6)被告人雷军供述证明,2012年12月25日凌晨,他先后接了宦银平和黄来发,后由黄来发开车从关中环线到渭南上高速,再往潼关方向走,沿路在南沙、华山服务区未找到作案目标,接着从华阴出口下,又从华阴出口上,朝西安方向走,走到南沙服务区北区后,发现了作案目标,他和宦银平下车走向一辆大货车,用之前准备好的工具拆卸大货车轮胎,陆续偷了四条1200型轮胎,将偷来的轮胎装上车后,用木桩换下撑在大货车下的千斤顶。后开车途经富平到七某某处,将轮胎变卖,分得钱后各自回了家;(7)被告人黄来发供述证明,2012年12月25日凌晨3点多,雷军和宦银平开车接的他,后由他开车,来到华县南沙服务区北区后,雷军和宦银平拿着之前准备好的工具,偷了四个轮胎,他在车上放风,轮胎装上车后,沿高速走关中环线回到三原县,把轮胎卖给了一个叫七某某的人。雷军卖完轮胎后给了他600元左右。四、2012年12月26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雷军、宦银平、黄来发驾驶挂着陕A06W**牌号的黑色起亚牌狮跑越野车,在西禹高速沿路服务区伺机盗窃货车轮胎,当三人驾车行驶至澄城服务区南区时,发现服务区内停放一辆车牌号为豫MB15**的大货车,被告人雷军、宦银平、黄来发采用上述同样手段,盗窃该货车四条双星牌1200型轮胎含轮毂(价值8520元)。后雷军将轮胎卖给王某某。上述事实,经当庭举证、质证,有以下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接处警登记表、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明,2012年12月26日澄城县寺前派出所接110指令称:有一辆车牌号为豫MB15**的半挂车在澄城服务区丢失了四条轮胎,请求出警;(2)失主魏某某陈述证明,他经营一辆橘红色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车牌号为豫MB15**。2012年12月26日凌晨1时左右,他将车停放在澄城服务区,大约凌晨4时左右,下车检查车时发现左右共四条轮胎及轮毂不见了,车轴用两根木桩撑着,他就报警了。被盗的轮胎为双星牌1200型橡胶轮胎,每条轮胎价值为2000余元,轮毂每个价值400元;(3)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辨认照片证明,作案现场位于澄城县寺前镇西禹高速公路澄城服务区南区及被盗车辆情况,并经被告人辨认无异议;(4)车道图像抓拍查询结果证明,车牌号为陕A06W**的狮跑越野车上下高速路的出入口和时间与被告人供述一致;(5)华县价值认证中心估价鉴定结论书证明,被盗双星1200型轮胎四条含轮毂评估价为8520元;(6)被告人雷军供述证明,2012年12月26日凌晨1时许,他开着狮跑越野车到三原县城,先后接了宦银平和黄来发,后由黄来发开车沿关中环线从富平上高速往澄城方向行驶,在沿路的高速服务区寻找作案目标,走到澄城服务区南区时,发现一辆大货车停在服务区边上,货车司机睡着了,后让黄来发在车上放风,他和宦银平从车上拿上之前准备好的工具,先用摇轮器将货车轮胎螺丝拧松,再用千斤顶将货车顶起来,卸下四条轮胎后,将轮胎放进他们所开车的后备箱,用木桩子撑到轮胎被卸的地方,之后抽出千斤顶,驾车回到三原。后将偷来的四条轮胎带车毂卖给了七某某,每人分得500元左右;(7)被告人黄来发供述证明,2012年12月26日凌晨3点左右,雷军和宦银平开车接了他,后由他驾车来到澄城县高速服务南区,他在车上放风,雷军和宦银平二人带着之前准备好的工具,偷走一辆大货车的四条轮胎。后由他开车到七某某处,将轮胎变卖。给他分得500元左右,后各自回了家。五、2012年12月29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雷军、宦银平、黄来发驾驶挂着陕A872**牌号的黑色起亚牌狮跑越野车,在连霍高速沿路服务区伺机盗窃货车轮胎。三人驾车行驶至华山服务区北区时,发现服务区内停放一辆车牌号为黑LB95**的大货车,被告人雷军、宦银平、黄来发三人采用上述同样手段,盗窃该货车一条双钱牌1100型轮胎含轮毂(价值2406元)。后雷军将轮胎卖给王某某。上述事实,经当庭举证、质证,有以下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接受案件登记表证明,本案来源系华阴市玉泉派出所接忠某某报案;(2)失主忠某某报案材料证明,他家住吉林省公主岭市秦家屯镇两家子村八组,经营一辆货车,车号为黑LB95**,挂车牌号为黑A87**挂。2012年12月29日凌晨1时许,他将自己的货车停放在华山服务区北区,在车上休息,早上6点许,检查车时发现车左后方最后一个车轮被偷了,紧挨着的几个车轮胎螺丝帽也被卸了。被盗的轮胎和轮毂使用不到一个月,价值约3000元;(3)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辨认照片证明,作案现场位于华阴市西潼高速公路华山服务区北区,并经被告人辨认无异议;(4)车道图像抓拍查询结果证明,车牌号为陕A872**的狮跑越野车上下高速路的出入口和时间与被告人供述一致;(5)华县价值认证中心估价鉴定结论书证明,被盗“双钱”1100型轮胎一条含轮毂评估价为2406元;(6)被告人雷军供述证明,2012年12月29日凌晨,他开车先后接了宦银平和黄来发,后由黄来发驾车沿关中环线,在渭南上高速往潼关方向走,在南沙、华山服务区未找到作案目标,后从华阴出口下,再从华阴入口上,朝西安方向走,到华山北服务区后,看见里面有辆半挂大货车停放在停车区,货车司机已经睡着,他和宦银平拿着之前准备好的作案工具,到大货车旁刚卸下了一个轮胎放进车里,准备卸第二个时,发现货车司机醒了,三人就驾车逃离了现场。这次卖轮胎的钱他拿着;(7)被告人黄来发供述证明,2012年12月29日凌晨1点多,雷军和宦银平接了他,后由他驾车沿关中环线,到渭南之后上连霍高速往潼关方向行驶。在沿路的服务区寻找作案目标,直到华阴出口时还没找到作案目标,后将车调了头又往回走,走到华山服务区北区时,发现里面有辆半挂大货车。货车司机已经睡着,雷军和宦银平拿着之前准备好的作案工具下车卸轮胎,他在车上放哨、接应。雷军和宦银平将第一个轮胎放上车,去偷第二个轮胎,雷军和宦银平说货车司机醒了,他三人就驾车逃离了现场,将千斤顶丢在了现场。后将轮胎卖了800元钱,除去费用剩了不到300元,钱雷军拿着。六、2013年1月2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雷军、宦银平、黄来发驾驶挂着陕AOR2**牌号的黑色起亚牌狮跑越野车,在连霍高速沿路服务区伺机盗窃货车轮胎。三人驾车行驶至华山服务区北区时,发现服务区内停放一辆车牌号是豫PZ09**的大货车,被告人雷军、宦银平、黄来发三人采用上述同样手段,盗窃该货车三条双钱牌1200型轮胎含轮毂(价值5358元),后雷军将轮胎卖给王某某。上述事实,经当庭举证、质证,有以下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接受案件登记表证明,本案来源系华阴市玉泉派出所接孙纪斌报案;(2)失主孙纪斌报案材料及陈述证明,他家住河南省沈丘县老城镇孙庙村,经营一辆解放牌半挂货车,车号是豫PZ09**,后挂是赣L76**。2013年1月2日凌晨他开着车在连霍高速从东往西行驶,后将车停放在华山北服务区休息,醒来检查车时,发现三条轮胎不见了,轮胎被卸的位置用木桩子顶着。丢失的轮胎是1200型双钱牌轮胎,每条轮胎价值2500余元,轮毂价值400余元;(3)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辨认照片证明,作案现场位于华阴市西潼高速公路华山服务区北区,并经被告人辨认无异议;(4)车道图像抓拍查询结果证明,车牌号为陕AOR2**的狮跑越野车上下高速路的出入口和时间与被告人供述一致;(5)华县价值认证中心估价鉴定结论书证明,被盗双钱1200型轮胎三条含轮毂评估价为5358元;(6)证人杨同定证明,他有一辆黑色别克轿车,车号是陕AOR2**。2012年12月28日晚,他将车停放在阎良区振兴街道办保西组门面房院内,第二天早上8点许发现车的前后牌被盗了;(7)被告人雷军供述证明,2013年1月2日凌晨1时许,他开车先后接了宦银平和黄来发,后由黄来发驾车沿关中环线从渭南上高速超潼关方向走,沿路在南沙、华山服务区未找到作案目标,后从华山出口下,又从华山入口上,当走到华山北服务区时,看到有辆货车停放在路边,货车司机已经睡着,后他和宦银平拿着事先准备好的作案工具,走到货车后轮跟前去卸轮胎,将卸下的三条轮胎放入车上后,用木桩换下顶在货车下的千斤顶,后从渭南高速下,途经富平县把轮胎卖给七某某;(8)被告人黄来发供述证明,2013年1月2日凌晨1时许,雷军和宦银平接的他,后由他驾车沿关中环线走到渭南上高速往潼关方向走,在沿路的高速路服务区寻找作案目标,走到华阴出口时未找到作案目标,后开车从华阴出口调了头又上高速往回走,走到华山服务区时,发现有辆货车停放在路边,货车司机已经睡着,雷军和宦银平拿着之前准备好的工具去卸货车轮胎,他在车上不熄火放风,等雷军和宦银平将三条轮胎装上车后,将车开到三原县,将轮胎卖给七某某,三条轮胎共卖了2000余元,除去费用每人分得500元。七、2013年1月4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雷军、宦银平、黄来发驾驶挂着陕AOR2**牌号的黑色起亚牌狮跑越野车,在连霍高速沿路服务区伺机盗窃货车轮胎。三人驾车行驶至华县南沙服务区北区时,发现服务区内停放一辆车牌号是鲁HP28**的大货车,被告人雷军、宦银平、黄来发采用上述同样手段,盗窃该货车两条三角牌1200型轮胎含轮毂(价值5134元)逃离现场。雷军将盗窃来的轮胎卖给王某某。上述事实,经当庭举证、质证,有以下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接受案件登记表证明,本案来源系华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接范利军报案;(2)失主范利军报案材料及陈述证明,他家住山东省皱城市看庄镇夏看村270号,经营一辆半挂货车,车号是鲁HP28**,后挂是鲁HJG0**。2013年1月4日凌晨4点许,他将车停放在南沙服务区北区休息,听见有异响,看见有个人在货车后面蹲着,他下车查看,见那人上了旁边一辆黑色越野车,后他发现货车两条三角牌1200型轮胎被偷了,被卸轮胎的地方用木桩子顶着。被偷的轮胎都带轮毂价值2700余元;(3)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辨认照片证明,作案现场位于西潼高速华县南沙服务区及被盗车辆情况,并经被告人辨认无异议;(4)车道抓拍图像查询结果证明,车牌号为陕AOR2**的狮跑越野车上下高速路的出入口和时间与被告人供述一致;(5)华县价值认证中心估价鉴定结论书证明,被盗三角牌1200型轮胎两条含轮毂评估价为5134元;(6)被告人雷军供述证明,2013年1月4日凌晨1时许,他开车先后接了宦银平和黄来发,后由黄来发驾车沿关中环线,从渭南上高速往潼关方向行驶,在沿路高速服务区寻找作案目标,到华县出口时,没发现作案目标,后从华县出口调头往回走,走到南沙服务区北区时,发现一辆大货车停在路边,货车司机已经睡着,他和宦银平拿着之前准备好的作案工具,走到货车旁,先将轮胎螺丝拧松,用千斤顶将车顶起来,卸下两条轮胎后用木桩子撑着货车,取出千斤顶。后驾车来到三原县,将轮胎卖给七某某,共卖了1000余元,当时黄来发将车碰了,那些钱就用来修车了;(7)被告人黄来发供述证明,2013年1月4日凌晨1点许,雷军和宦银平接了他,后由他驾车沿关中环线,在连霍高速往潼关方向行驶,在南沙、华山服务区没找到作案目标,后从华山服务区下高速,再上高速朝西安方向走,到南沙服务区后,雷军找到了作案目标,他在车上放风,雷军和宦银平拿着作案工具走到大货车前去卸轮胎,将两条轮胎装上车后,从渭南下高速,途经富平县来到三原将轮胎卖给七某某,共卖了1000余元,当时他驾车将车碰了一点,卖轮胎的钱没给他分,用于修车了。八、2013年1月6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雷军、宦银平、黄来发驾驶挂着陕EC70**牌号的黑色起亚牌狮跑越野车,在连霍高速沿路服务区伺机盗窃货车轮胎。三人驾车行驶至华县南沙服务区北区时,发现服务区内停放一辆车牌号是赣K275**的货车,被告人雷军、宦银平、黄来发采用上述同样手段,盗窃该货车两条韩泰牌1200型轮胎含轮毂(价值3300元)后逃离现场,随后雷军将盗窃来的轮胎卖于王某某。上述事实,经当庭举证、质证,有以下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接受案件登记表证明,本案来源系春某某报案;(2)失主春某某报案材料及陈述证明,他家住河南省城隍乡李庄村经营一辆运营大货车,车号是赣K275**。2013年1月6日凌晨6时许,他将车停在南沙服务区北区休息,早上8点左右醒来检查车准备走时,发现车头左侧最后一排两条韩泰轮胎被盗,还有两个轮毂,当时车用一根圆木桩子顶着。丢失的两条轮胎是于2011年8月购买的韩泰牌1200型轮胎;(3)现场勘查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作案现场位于华县西潼高速公路南沙停车区北区,并经被告人辨认无异议;(4)车道抓拍图像查询结果证明,车牌号为陕EC70**的狮跑越野车上下高速路的出入口和时间与被告人供述一致;(5)华县价值认证中心估价鉴定结论书证明,被盗韩泰1200型轮胎两条含轮毂评估价为3300元;(6)证人王某证明,他有一辆蓝色一汽佳宝微型面包车,车号是陕EC70**。是2008年从渭南买的二手车。2012年12月28日晚,他将车停放在振兴街办保西组门面房的院子里,第二天早上发现车的前后牌不见了;(7)被告人雷军、宦银平、黄来发供述证明,2013年1月6日凌晨2点左右,他三人由黄来发驾驶一辆黑色起亚狮跑越野车沿着关中环线去西潼高速路上的服务区偷货车轮胎,当走到华县南沙服务区北区时发现停了一辆大货车,货车驾驶员已经睡着。雷军和宦银平下车偷轮胎,黄来发在车里放风,卸下轮胎后将木桩子顶在货车大梁下方,将千斤顶取走。后沿高速走到渭南西,顺关中环线回到三原,将盗窃的两条轮胎卖给王某某,雷军给宦银平和黄来发各分了300元钱。九、2013年1月7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雷军、宦银平、黄来发驾驶挂着陕AOR2**牌号的黑色起亚牌狮跑越野车,在连霍高速沿路服务区伺机盗窃货车轮胎。三人驾车行驶至华山服务区北区时,发现服务区内停放一辆车牌号是吉CK92**的货车,被告人雷军、宦银平、黄来发采用上述同样手段,盗窃该货车四条双钱牌1200型轮胎含轮毂(价值9130元)后逃离现场。随后雷军将盗窃来的轮胎卖给王某某。上述事实,经当庭举证、质证,有以下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明,本案来源系昌某某报案;(2)失主昌某某报案材料证明,他家经营一辆车牌号是吉CK92**的货车。2013年1月7日凌晨,他在华山服务区北区停车休息。早上7点,发现驾驶室位置后侧挂车上的两条轮胎被偷了,被卸轮胎的地方用木桩子顶着,丢失的双钱牌1200型轮胎含轮毂总价值10800元;(3)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证明,作案现场位于华阴市西潼高速公路华山服务区北区,并经被告人辨认无异议;(4)车道图像抓拍查询结果证明,车牌号为陕AOR2**的狮跑越野车上下高速路的出入口和时间与被告人供述一致;(5)华县价值认证中心估价鉴定结论书证明,被盗双钱1200型轮胎四条含轮毂评估价为9130元;(6)被告人雷军、宦银平、黄来发供述证明,2013年1月7日凌晨2时许,他三人由黄来发驾驶一辆黑色起亚狮跑越野车沿关中环线从渭南上高速往潼关方向走,在沿路的服务区寻找作案目标,走到华山服务区北区时发现停了一辆大货车,司机已经睡着。雷军和宦银平下车偷轮胎,黄来发在车里放风,卸下轮胎后将木桩子顶在货车大梁下方,将千斤顶取走。后走高速从渭南下高速,途径富平将盗窃的四条轮胎卖给王某某,雷军给宦银平和黄来发各分了1000元钱。十、2013年1月8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雷军、宦银平、黄来发驾驶挂着陕AOR2**牌号的黑色起亚牌狮跑越野车,在连霍高速沿路服务区伺机盗窃货车轮胎。行至华山服务区南区时,发现服务区内停放一辆车牌号是豫P1A8**的货车,被告人雷军、宦银平、黄来发采用上述同样手段,盗窃该货车一条成山牌1200型轮胎含轮毂(价值2475元),后两人将轮胎抬上其驾驶的车辆后备箱内,返回又准备卸第二条轮胎时,被货车驾驶员发现,三人遂即逃离现场。随后雷军将轮胎卖给王某某。上述事实,经当庭举证、质证,有以下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明,本案来源系郭某某报案;(2)失主郭某某报案材料及陈述证明,他家住河南省沈丘县刘庄店乡洼张庄,平时跑货车拉运,车前牌是豫P1A8**,后牌是湘G12**挂。2013年1月8日凌晨2时许,他开车在华山服务区南区时停车休息,到了凌晨3点多,听到货车后有异响,就下车查看,看到有一个人站在车后面,另一个人趴在车轮胎上,俩人看见他就跑了,后他发现车最后一排一个车轮胎不见了,被盗轮胎前两排车轮的螺丝已经被卸了下来,被盗的一条1200型成山轮胎带轮毂价值2700元。当时现场遗留了一个红色千斤顶;(3)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辨认照片证明,作案现场位于华阴市西潼高速公路华山服务区北区及被盗车辆情况,并经被告人辨认无异议;(4)扣押物品清单证明,从郭某某处扣押被盗现场遗留红色千斤顶一个,成山牌轮胎一条(GST11212R22.5带轮毂);(5)车道图像抓拍查询结果证明,车牌号为陕AOR2**的狮跑越野车上下高速路的出入口和时间与被告人供述一致;(6)华县价值认证中心估价鉴定结论书证明,被盗成山1200型轮胎一条含轮毂评估价为2475元;(7)被告人雷军、宦银平、黄来发供述证明,2013年1月8日凌晨,他三人由黄来发驾驶一辆黑色起亚狮跑越野车沿关中环线从渭南上高速往潼关方向行驶准备偷轮胎,走到华山服务区北区时看见一辆大货车停在路边,货车司机已经睡着。雷军和宦银平下车偷轮胎,黄来发在车里放风,卸下一条轮胎装到车上后,发现货车司机醒了,三人就驾车从华阴上高速回到三原县将盗窃的一条轮胎卖给王某某,雷军给宦银平和黄来发各分了200元钱。综上,三被告人共同作案十起,盗窃价值63033元。2013年1月8日,华县公安局民警将三被告人抓获。全案还有以下证据可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证明,2012年以来,连霍高速华县南沙服务区货车轮胎被盗案频发,接连接到多名失主报警,12月24日华县公安局成立了专案组。通过高速公路车辆信息查询、比对,最后固定到三名犯罪嫌疑人。2013年1月8日,华县公安局民警将被告人雷军、宦银平、黄来发抓获。被告人雷军、黄来发对使用套牌的狮跑越野车盗窃轮胎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2)证人宁某某证明,她丈夫雷军是该村雷家组组长,家里有辆黑色越野车,车号后面是733。2012年雷军偶尔会后半夜开车外出,天亮才回来,2013年后半夜外出的次数比较多;(3)证人郭某证明,她丈夫宦银平有晚出夜不归宿的情况,有时一个月都不回家。宦银平在家期间,晚上接个电话就出去了天亮才回家;(4)证人李某某证明,他有一辆黑色狮跑起亚越野车,车号是陕AVT7**。2010年4月19日他将车委托给了陕西恒瑞汽车租赁公司,2010年4月23日,车租给了雷军,雷军每月付给租赁公司8000元,租赁公司扣除管理费后把钱给他,至2013年1月共付给他10万余元。此车一直由雷军租赁,中途没还过;(5)证人李某证明,他经营恒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2010年4月份租出一辆陕AVT7**牌号的黑色狮跑起亚车。他将车租给泾阳县一个叫雷军的人。租车时雷军出示证件、手续都符合条件。至今雷军没归还过车,每月付给租赁公司8000元钱,此车有GPS定位系统;(8)搜查证及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证明,从被告人雷军家搜出下列物品:千斤顶一个、摇杆一根、撬杠一根、轮胎拆一套、套头十个、扳手两个、钳子一个、起子一个、袋子两个、提包一个、手套十包、毛巾被一条、门帘两条、毯子一条、木桩二十四个;经被告人辨认均无异议;扣押注射器一盒、车牌架一个、菜刀一把、汽车一辆(黑色起亚狮跑越野车,车牌号陕AVT7**、车架号LJDFAA149A0096838),货车轮胎一条(BIGHAREST、12R22.5150/147L、BH618)带有轮毂;德安通轮胎五条(12R22.5Y205、18PR);JILUTONG轮胎两条(LH399、12R22.5)带有轮毂;成山牌轮胎一条(CST112、12R22.5)带有轮毂;(9)发还物品清单证明,已将汽车一辆发还李某某;将注射器一盒、车牌架一个、菜刀一把发还宁某某;(10)在逃人员登记表证明,王某某已被华县公安局网上追逃;(11)证明材料证明,该案中被告人雷军作案时所用车牌,经华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多次查找未果;因另一涉案人员王某某在逃,所扣押货车轮胎需进一步核实来源,暂不移交;(12)汽车租赁相关资料证明,承租方为雷军从陕西恒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赁一辆陕AVT7**的黑色起亚牌狮跑汽车,月租金8000元,时间2010年4月23日起;(13)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证明被告人黄来发曾因盗窃罪被高陵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1997年3月14日起至1999年11月9日止);被告人宦银平1996年3月8日曾因盗窃罪被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11年2月5日释放;(14)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证明,被告人雷军、黄来发二人均于2013年1月9日因吸食毒品被华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两年。针对三被告人当庭仅承认“其于2013年1月6日、7日、8日盗窃作案三起”及被告人雷军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雷军仅参与作案三起”之意见,经查2013年1月2日、4日盗窃作案时所使用的车辆为黑色起亚狮跑越野车,悬挂的车辆牌号均系被盗号牌且与1月7日、8日悬挂号牌一致,出入高速路口的时间、地点和被告人在公安机关供述相吻合,盗窃作案采用的手段与1月6日、7日、8日雷军等三人作案采用的手段方法相一致,从现场遗留的木桩也和从雷军家搜查出的木桩的外观、尺寸相符,因此对2013年1月2日、4日盗窃作案的这两起事实予以认定。对于2012年12月10日、25日、26日这三起事实,作案时使用的车辆悬挂的号牌一致,出入高速路口的时间、地点和被告人在公安机关供述相吻合,盗窃作案采用的手段与1月6日、7日、8日雷军等三人作案采用的手段方法相一致,从现场遗留的木桩也和从雷军家搜查出的木桩的外观、尺寸相符,且2012年12月26日作案的车辆抓拍图像也能辨认出被告人雷军、黄来发,因此对2012年12月10日、25日、26日这三起盗窃事实予以认定。对于2012年11月30日、12月29日这两起事实的认定理由同上,除此之外还有相关证人证言,证明三被告人在轮胎被盗这段时间晚上外出夜不归宿。且被告人雷军、黄来发的供述证明每次均系三人共同盗窃作案。综合上述证据,认定被告人雷军、宦银平、黄来发三人共参与盗窃作案十起,价值63033元。对三被告人的辩解及雷军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雷军、宦银平、黄来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各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各被告人共同实施,密切配合,均行为积极,故不区分主从犯。被告人宦银平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来发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考虑到三被告人系结伙、多次、流窜作案的社会危害性,根据各被告人在犯罪中的情节,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雷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30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月14日起至2017年1月13日止)。二、被告人宦银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月9日起至2017年7月8日止)。三、被告人黄来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月14日起至2017年1月13日止)。四、作案工具千斤顶一个、摇杆一根、撬杠一根、轮胎拆一套、套头十个、扳手两个、钳子一把、起子一个、木桩二十四个、袋子两个、提包一个、手套十包、毛巾被一条、门帘两条、毯子一条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党娟莉代理审判员 李根平代理审判员 魏智国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