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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咸秦民初字第0170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11-10

案件名称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波诉被告张趋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波,张趋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咸秦民初字第01701号原告陈波,男,汉族,陕西省安康市人。委托代理人杨青芝,系陕西秦直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趋海,男,汉族,陕西省武功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波诉被告张趋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陈波承担。审 判 长  程军凯代理审判员  李亚维人民陪审员  魏明利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韩美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