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乾法执字第0036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彭某乙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甲,彭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乾法执字第00362号申请执行人王某甲。委托代理人王某乙。被执行人彭某乙。王某甲与彭某乙离婚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乾民初字第0074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该案执行标的为3250元。现被执行人彭某乙已将案件款3250元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已领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1)乾民初字第0074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靖丽代理审判员 刘影风人民陪审员 王会霞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