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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盘刑一初字第35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9-06-27

案件名称

范黎佳、谢磊非法拘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范黎佳;谢磊;何正发;周福;卢俊;朱松;雷永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八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

全文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盘刑一初字第353号公诉机关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范黎佳,女,1989年5月18日生,汉族,大学文化,无职业,住昆明市五华区。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3年1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昆明市看守所。委托辩护人白耀星光,东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谢磊,男,1986年1月1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陕西省扶风县。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3年1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昆明市盘龙区第一看守所。被告人何正发,男,1980年3月9日生,哈尼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昆明市官渡区。因犯非法拘禁罪,2001年4月20日被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01年5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3年1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昆明市盘龙区第一看守所。委托辩护人王锐,云南锡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周福,男,1990年6月22日生,哈尼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云南省红河县。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3年1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昆明市盘龙区第一看守所。被告人卢俊,男,1993年12月8日生,哈尼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云南省元阳县。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3年1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昆明市盘龙区第一看守所。被告人朱松,曾用名朱爱云,男,1978年3月7日生,哈尼族,文盲,农民,住云南省元阳县。因犯非法拘禁罪,2007年1月31日被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7年3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3年1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昆明市盘龙区第一看守所。被告人雷永红,女,1967年8月28日生,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住昆明市五华区。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3年1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5日被取保候审。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以盘检刑一诉(2013)3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范黎佳、谢磊、何正发、周福、卢俊、朱松、雷永红犯非法拘禁罪,于2013年8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9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文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范黎佳及其委托辩护人白耀星光、被告人谢磊、被告人何正发及其委托辩护人王锐、被告人周福、卢俊、朱松、雷永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月11日10时许,被告人范黎佳伙同被告人谢磊、何正发、周福、卢俊、朱松、雷永红以通过被害人向黄某1索要此前被骗宝马车为由,强行将被害人严某从本市环城东路47号和谐家苑小区带至撒马村进行拘禁。期间,谢磊、何正发、周福、卢俊、朱松先后对被害人实施殴打和恐吓。当日18时许,公安人员在上述地点将被告人范黎佳、谢磊、何正发、周福、卢俊、朱松、雷永红抓获。同时解救被害人。针对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抓获经过说明,被害人报案材料,证人证言,现场指认笔录,辨认笔录、照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视频资料,伤情鉴定结论及被告人范黎佳、谢磊、何正发、周福、卢俊、朱松、雷永红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范黎佳、谢磊、何正发、周福、卢俊、朱松、雷永红以索取债务为由,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并建议对被告人范黎佳、谢磊、何正发、周福、卢俊、朱松、雷永红判处十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庭审中,被告人范黎佳、周福、卢俊、雷永红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表示无异议。被告人谢磊、何正发、朱松提出没有殴打过被害人的辩护意见。被告人范黎佳的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系被动参与到事件中;2、被害方有过错;3、被告人未指使他人殴打被害人;4、本案系民间债务纠纷引起,被告人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被告人何正发的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主观上无非法拘禁他人的直接故意;2、被告人客观上没有具体实施非法拘禁他人的行为;3、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11日10时许,被告人范黎佳伙同被告人谢磊、何正发、周福、卢俊、朱松、雷永红以通过被害人向黄某1索要此前被骗宝马车为由,强行将被害人严某从本市环城东路47号和谐家苑小区带至撒马村进行拘禁。期间,谢磊、何正发、周福、卢俊、朱松先后对被害人实施殴打和恐吓。当日18时许,公安人员在上述地点将被告人范黎佳、谢磊、何正发、周福、卢俊、朱松、雷永红抓获。同时解救被害人。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抓获经过说明证实:2013年1月11日10时20分许,民警接到报警称环城东路47号和谐家苑有人被绑架,民警调查后发现云A×××**的黑色桑塔纳车有作案嫌疑,通过技术手段民警发现该车在昆明市带,后民警在昆明市农家乐将涉嫌非法拘禁的范黎佳、谢磊、何正发、周福、卢俊、朱松、雷永红抓获。2、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1)证人郑某的陈述证实:2013年1月11日10时许,其行至和谐家苑门口时看见有四名男子挟持着另一名男子上了一辆牌照为云A×××**的黑色大众车,于是其就报了警。(2)证人翟某的陈述证实:其是云南中博融资担保公司出纳,在和谐家苑D座3303上班。2013年1月11日早,公司副经理让员工下午不用上班,加班的也关好门有人敲不要开,由于之前有一个女的和几个男的来过公司找老板黄某1,还在公司吵闹,其就想着应该是又来闹事了。到了中午,有人不断的敲门,电话也一直在响,其都没有管,到了下午,其听说公司一个员工被绑走了。(3)证人袁某的陈述证实:其是云南中博融资担保公司的副总,2013年1月10日有七八个男子来公司找老板要钱,其听说是被开除的一个员工请来的,其担心出事,就于1月11日给员工放假,后来其听说负责公司安保的严某被人绑走了。(4)证人文某的陈述证实:2013年1月11日,其到朋友的公司玩,其看到朋友被几个人强行押上了一辆黑色轿车带走了。(5)证人钱某的陈述证实:2013年1月11日16时许,其回到昆明市撒马坪村隆福山庄时,看见黎某带着两个女的,还有四五个男子在隔壁屋子里,黎晓红说是来收账的,有人欠他五百万,要借其的房子用一下。下午19时许,警察就来将几人抓获了。(6)证人刘某的陈述、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2013年1月11日早上10时许,其家里来了十多个男子和两名女子,其中一个戴眼镜的男子被两人架着,对方的一个男子过来对其说要借房子办点事,还说那个年轻男子欠了他们500万,其见对方很凶就不敢说话,对方还有人看守着带过来的那个年轻男子,下午17时许,其看到对方一名男子在踢那个年轻人,其也不敢多问,到了19时许,警察就来将其带走了。经刘某辨认,被告人朱松就是实施殴打的男子。(6)证人黄某1的陈述证实:2009年范黎佳到其公司上班,2011年12月份,其与范黎佳在北京出差期间在一起了,2012年2月,公司出钱给范黎佳买了一辆宝马车做公务用车。后来范黎佳让其给30万元给其母亲买某,其嫌太多没给,于是与范黎佳产生了矛盾。之后范黎佳因为与一个股东吵架被开除,其就将宝马车收回公司,范黎佳还来公司要过车。2013年1月11日时许,其接到公司员工电话说有人来公司闹事并把严某带走了,对方让公司拿30万元才放人,下午16时许,一个自称范黎佳表哥的人打电话给其让公司付30万元才放严某,后来严某也打电话给其让其快送30万元过去。挂了电话以后其打电话问了公司员工,得知已经报警后其就没有过问了。3、被害人严某的陈述、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2012年2月,公司买了一辆宝马车作公务车,车主落户在公司员工范黎佳名下,后来范黎佳离开公司,车就被公司留下了,范黎佳不满就多次来公司吵闹想将该车归她所有。2013年1月10日,有七八个自称范黎佳表哥的男子来公司闹事,第二天,其让公司同事小心,有人会来公司闹事,不行就报警,早上9时许,外号“鸡哥”的男子带了七八个男子来公司,其也叫了十多个人来帮忙,在这个过程中对方的人用刀架住其,其看到范黎佳母女也从一辆黑色桑塔纳轿车中出来,其被带上车到了探矿厂的一个房间内,对方的人对其进行了殴打,后其又被带至金殿××××村子,范黎佳母女也在,其被关在一个房间里,对方除了范黎佳母女其他人轮流换人打其,并让其打电话给黄某2要车或者30万元。下午19时许,公安人员就来了。经严某辨认,被告人谢磊、何正发、周福、卢俊、朱松就是对其实施殴打的人。4、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害人严某因外伤致:1、头外伤;2、全身多处软组织伤。此次损伤构成轻微伤。5、现场指认笔录街照片证实:本案作案现场位于昆明市盘龙区出租房内。6、视屏监控录像证实:被害人严某被人从和谐家苑带走的情况。7、被告人供述、辨认笔录及照片:(1)被告人范黎佳的供述、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其大学毕业后就到黄某1的公司上班,后黄某1买了一辆宝马车给其并落在其名下,2012年8月宝马车被黄某1找理由开走,其也再也联系不到他,其母亲听说这件事后很气愤,就带其认识了几个男子,那几人听了这件事后说要帮其主持公道,2013年1月11日9时许,其与母亲还有黎某等几名男子来到和谐家苑黄某1的公司,对方有人准备打其,山鸡和另一名男子将严某带上了一辆黑色桑塔纳到了盘龙区双龙乡的一个村子,其和母亲也去了,到了以后其几人就让严某打电话给黄某1让他交车,一起来的几名男子还打了严某,到了下午19时许,警察就来将其几人抓获了。(2)被告人谢磊的供述、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2013年1月初,黎某打电话给其让其帮范黎佳找一个姓黄的老板要一辆车或者30万元,2013年1月10日,其与范黎佳母女,黎某还有几个男子到了黄某2的公司,但是没有找到人,第二天,其与黎某、王某等人来到公司找一个严某的人谈,到了以后其发现严某叫了很多人在公司准备打其几人,王某就拿了一把弹簧刀架着严某将他带上了车到了金殿山上的一户人家里,黎某让严某打电话给黄某2拿车或者给30万元,严某不配合,在场除了范黎佳母女其余人就上去打严某。下午17时许,其几人就被警察抓获了。经被告人谢磊辨认,被告人何正发、朱松就是殴打被害人的男子。(3)被告人何正发的供述、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2013年1月11日,黎某打电话给其让其找几个去“摆造型”,就是壮壮胆,其约了朱松、周福、卢俊。见到黎某还有几个说普通话的男子后其几人就去了金殿撤马某一农户家,其与朱松、周福、卢俊在门口烤火,下午准备去吃饭时就被警察抓获了。(4)被告人周福的供述、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2013年1月11日,黎某打电话给何正发让去“摆造型”,其与何正发,两个老乡就找到了黎某,后其几人和黎某,还有四名男子,两名女子驾驶一辆BYD轿车和一辆黑色桑塔纳到了金殿后山,在一个房间里其看到守着一个人,听说是那人的老板将一起的那两个女人的轿车骗走了,在这个过程中其和卢俊,还有黎某叫来的两名男子打了被看守着的男子。到下午六点钟,其几人就被警察抓获了。经被告人周福辨认,被告人何正发、朱松就是殴打被害人的男子。(5)被告人卢俊的供述、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2013年1月11日10时许,朱松打电话给其说让其去“摆造型”,后其与何正发、周福和外号“红某”、“鸡哥”的男子汇合并到了一金殿山上,吃过午饭后,其几人来到一个房间,里面关着一名男子,“红某”让其几人打那名男子,其与周福、何正发、朱松就去打了那名男子,下午18时许,其就被警察抓获了。经被告人卢俊辨认,被告人何正发、朱松就是殴打被害人的男子。(6)被告人朱松的供述、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2013年1月1日10时许,何正发打电话给其说要帮黎某做些事情,于是其与何正发、周福、卢俊就见到了黎某,几人一起到探矿厂,见到和黎某一起的人开着一辆黑色比亚迪轿车,车后排座还有两个男子把一个男子夹在中间不准动。后所有人一起到了金殿后山的一户农家,之前比亚迪车内被控制的男子被关进了一个房间,黎某让几人看住房间不让那名男子出来,其与何正发、周福、卢俊还有黎某叫来的两名男子就一直守着,这期间还有一个叫“鸡哥”的男子及两个女的来过,其几人直到下午18时许被公安人员抓获。(7)被告人雷永红的陈述、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其女儿范黎佳大学毕业后在黄某1的公司上班,2012年2月,黄某1给范黎佳买了一辆宝马,后范黎佳离开了公司,2012年8月,黄某1找了个理由将宝马车开走了,后公司一名叫严某的人威胁范黎佳让她不许把事情告诉黄某1的妻子,宝马车也不会还的。2013年1月10日,其与范黎佳、黎某还有黎某的五个男性朋友来到黄某1的公司要宝马车,但是没有见到人,第二天几人又来到黄某1公司,其和范黎佳在外面路口等,黎某等几人进了公司,过了10分钟黎某等几人拉着严某出来上了一辆黑色桑塔纳轿车,严某那方的人就来打其与范黎佳,其与范黎佳就跑,并与黎某汇合,汇合后几人来到昆明市撒马某的一个人家,几人让严某打电话给黄某1要宝马车,期间黎某叫来的人还去打了严某。下午其几人准备去吃饭时被公安抓获。经被告人雷永红辨认,被告人何正发、朱松就是殴打被害人的男子。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抓获经过说明,被害人报案材料,证人证言,现场指认笔录,辨认笔录、照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视频资料,伤情鉴定结论及被告人范黎佳、谢磊、何正发、周福、卢俊、朱松、雷永红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范黎佳、谢磊、何正发、周福、卢俊、朱松、雷永红无视国家法律,以索取债务为由,非法拘禁他人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几名被告人作为成年人,在发生债务纠纷时没有采取合法途经解决,而是采取控制他人人身自由的非法方式,几人应对此承担刑事责任。被告人范黎佳、周福、卢俊、雷永红当庭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本院在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据此,本院为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打击非法拘禁犯罪活动,并充分考虑本案的起因,各名被告人的犯罪情节、犯罪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各自的认罪、悔罪态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朱松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月12日起至2014年1月11日止。)二、被告人何正发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月12日起至2014年1月11日止。)三、被告人谢磊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月12日起至2013年12月11日止。)四、被告人范黎佳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月12日起至2013年11月11日止。)五、被告人周福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月12日起至2013年11月11日止。)六、被告人卢俊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月12日起至2013年11月11日止。)七、被告人雷永红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蒋 煜人民陪审员  李立群人民陪审员  袁幼青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尤 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