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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武刑初字第50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04-09

案件名称

吴优生、徐巧雅等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优生,徐巧雅,朱晓红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金武刑初字第503号公诉机关武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优生。因涉嫌犯容留卖淫罪于2013年1月16日被武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2月6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武义县看守所。辩护人郭海标。被告人徐巧雅。因涉嫌犯容留卖淫罪于2013年1月16日被武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3年10月15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武义县看守所。被告人朱晓红。因涉嫌犯容留卖淫罪于2013年1月16日被武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月30日被武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武义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刑诉(2013)2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优生、徐巧雅、朱晓红犯容留卖淫罪,于2013年9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红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优生及其辩护人郭海标、被告人徐巧雅、朱晓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1年2月,被告人吴优生经注册在武义县城大桥南路城南公寓二楼经营云溪阁浴场,随后其妻子被告人徐巧雅从事该浴场的管理。期间,容留沈某、唐某、向某乙、向某甲等妇女在该浴场从事三个档次的卖淫活动,收费标准分别为320元/次、230元/次、200元/次,卖淫女分别从中分成190元/次、130元/次,100元/次,其余收入归吴优生、徐巧雅夫妇所有。朱晓红明知该浴场有容留卖淫行为,仍在该浴场上班,帮助吴优生经营,负责收款、记账等事务,每月工资1800元。经查,三被告人容留卖淫共达70余人次以上。上述事实,被告人吴优生、徐巧雅、朱晓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自愿认罪,且有书证户籍证明、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小费单、账本;证人沈某、向某甲、向某乙、唐某的证言;检查证、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优生、徐巧雅、朱晓红共同容留他人卖淫,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容留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人徐巧雅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问题。经查,被告人吴优生与徐巧雅系夫妻关系,且涉案浴场平日多由被告人徐巧雅在管理,作用相对较大,不宜认定从犯,其与辩护人相关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三被告人在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在庭审中自愿认罪,予以从轻处罚。其中被告人朱晓红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予以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朱晓红的犯罪情节与悔罪表现,案经审前社会调查,符合缓刑适用条件,判处缓刑应不致再危害社会,予以宣告缓刑。为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和良好的社会风尚,惩治犯罪,根据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大小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吴优生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月16日起至2019年1月15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徐巧雅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0月15日起至2018年10月14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朱晓红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二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美琴人民陪审员  王柏林人民陪审员  徐家荣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张 宁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二条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