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惠博法民二初字第11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刘科与深圳市深南燃气有限公司、博罗县京万液化气钢瓶检测储配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科,深圳市深南燃气有限公司,博罗县京万液化气钢瓶检测储配有限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惠博法民二初字第118号原告刘科,男,汉族,住广州市番禺区洛浦街广州,身份证号码:×××0054。委托代理人范瑞频,广东兆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一深圳市深南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法定代表人刘光伟,经理。被告二博罗县京万液化气钢瓶检测储配有限公司,住所地:博罗县。法定代表人叶本青,经理。原告刘科诉被告深圳市深南燃气有限公司、博罗县京万液化气钢瓶检测储配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9月30日立案受理后,于2011年5月24日作出(2010)博法民二初字第241号民事判决,被告接判决后不服,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该院审理后于2011年10月27日作出(2011)惠中法民二终字第202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后,被告仍不服判决,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该院于2012年4月10日作出(2012)粤高法民二早字第50号民事裁定,指令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后,于2013年6月8日作出(2012)惠中法民再字第8号民事裁定:一、撤销惠州中院作出的(2011)惠中法民二终字第202号民事判决及本院作出的(2010)博法民二初字第24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博罗县人民法院重审。本院在重审中,根据原告刘科2013年9月30日提出继续查封被告一博罗县京万液化气钢瓶检测储配有限公司的相关财产及工商登记,同时,原告提供相关财产作担保。[本院在(2010)博法民二初字第241号一案中已裁定查封过相关财产]。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一博罗县京万液化气钢瓶检测储配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博罗县罗阳镇黎村村委会地段的三块土地的使用权:1、证号为博府国用(2010)第010834号,面积为12234平方米;2、证号为博府国用(2010)第010835号,面积为4186平方米;3、证号为博府国用(2006)第010959号,面积为4649.4平方米。二、查封被告一博罗县京万液化气钢瓶检测储配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其气站内的检测设备流水线一套(以查封清单为准)。三、查封被告一博罗县京万液化气钢瓶检测储配有限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不得变更工商登记情况。四、查封原告刘科提供的如下担保物的所有权:1、刘科所有的位于惠东县平山镇莲花路276.56平方米的房屋(证号为粤房字××号);2、原告刘科与刘文禧共有的位于四会市东城街道通元街恒晖苑十二座30号(首层)面积为81.39平方米的房屋(证号为粤房地权证四字第××号);3、刘文龙所有的位于惠州市河南岸演达1路石湖苑1栋A座7D、8D房面积为192.7平方米的房屋(证号为粤房地证字第××号);4、刘科、林月轻、刘文龙共有的位于广州市海珠区怡福路5号2602房面积为153.43平方米的房屋(权属人刘科证号为粤房地权证穗字第××号,共有人林月轻证号为粤房地权证穗字第××号,共有人刘文龙证号为粤房地权证穗字第××号);5、林月轻所有的位于四会市东城街道通元街恒晖苑六座35号(首层)面积为130.54平方米的房屋(证号为粤房地权证四字01000016**号)。上述查封的财产,未经本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转让、抵押、出租以及其它形式的处分。上述设备的查封期限为一年,土地使用权、房产所有权的查封期限为二年。如需延长查封期限,应在期限届满10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邓茂军审 判 员 张笔通人民陪审员 朱小霞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徐浩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