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承民初字第237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5-01-12
案件名称
李淑霞与赵立法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淑霞,赵立法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承民初字第2370号原告李淑霞。委托代理人丁昱文。被告赵立法。委托代理人孔祥春,承德市双桥区奕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已经向原告进行了赔偿,原告于2013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小青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海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