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灌民初字第127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06-02

案件名称

耿某与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某,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灌民初字第1272号原告耿某,农民。被告付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耿某与被告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耿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耿某负担。审判员  黄正华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孙金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