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虞民初字第134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5-06-21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虞民初字第1343号原告张某甲,男,汉族,1984年8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虞城县。委托代理周洪灿,河南木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乙,女,1981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原告张某甲诉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甲自愿撤回对被告张某乙的起诉,原告的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甲承担。审 判 长 张清泉人民陪审员 朱新生人民陪审员 王万传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范静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