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虞民初字第134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5-06-21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虞民初字第1343号原告张某甲,男,汉族,1984年8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虞城县。委托代理周洪灿,河南木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乙,女,1981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原告张某甲诉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甲自愿撤回对被告张某乙的起诉,原告的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甲承担。审 判 长  张清泉人民陪审员  朱新生人民陪审员  王万传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范静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