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菏牡民初字第188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06-12
案件名称
张广山与吴满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广山,吴满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菏牡民初字第1885号原告:张广山,男,1968年02月02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周景法,菏泽开发丹阳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满强,男,1956年04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张广山与被告吴满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0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广山的委托代理人周景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满强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广山诉称:2013年05月17日08时10分,被告吴满强驾驶无牌拖拉机沿临商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黄堽镇董庙村路口处掉头时,与由北向南行驶的张磊驾驶的鲁RA82**号跃进轻型货车相撞,造成原告所有的鲁RA82**号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门认定,吴满强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张磊承担事故次要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请被告赔偿我因交通事故所产生的车损等共计20000.00元。被告吴满强未进行答辩。经审理查明,本院确认下列法律事实:2013年05月17日08时10分,被告吴满强驾驶无牌拖拉机沿临商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黄堽镇董庙村路口处掉头时,与由北向南行驶的张磊驾驶的鲁RA82**号跃进轻型货车相撞,造成原告所有的鲁RA82**号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菏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大队菏公交认字(2013)第070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吴满强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张磊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原告张广山系张磊驾驶的鲁RA82**号跃进轻型货车的车辆行驶证所有人。被告吴满强驾驶的无牌拖拉机未投保交强险。原告对其车辆损坏价值,申请本院委托菏泽国瑞资产评估事务所作出菏国瑞评报字(2013)第13147号《资产评估报告书》,认定车辆损失金额价值为20495.00元。原告因此评估支出费用180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张广山提交菏国瑞评报字(2013)第13147号《资产评估报告书》,认定车辆损失金额价值为20495.00元,经审查,委托鉴定评估程序合法、检验、鉴定评估方法适当,本院应予以采信。原告支出的评估费用1800.00元,提供有相关正式发票单据,系合法的支出费用与本案交通事故有关,本院应予支持。综上,本院认为,2013年05月17日08时10分,被告吴满强驾驶无牌拖拉机沿临商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黄堽镇董庙村路口处掉头时,与由北向南行驶的张磊驾驶的鲁RA82**号跃进轻型货车相撞,造成原告所有的鲁RA82**号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菏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大队菏公交认字(2013)第070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吴满强承担事故的主���责任,张磊承担事故次要责任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对事故认定书应予以认定。原告张广山请求因交通事故产生的车损费20495.00元、评估费1800.00元,共计款22295.00元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先由被告吴满强其在驾驶的机动车应投保的交强险财产赔偿限额2000.00元内不分责任比例赔偿原告车损费2000.00元,再按吴满强在交通事故中所负担的主要责任以70%赔偿原告14206.50元(22295.00元-2000.00元)×70%,综上合计16206.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吴满强赔偿原告张广山上述各项损失16206.5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它过高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被告吴满强负担200.00元,原告张广山负担10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李天山审判员 毕文明审判员 晁山云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武松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