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三民初字第0126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张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三民初字第01265号原告张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诉讼费用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天代理审判员 张 维人民陪审员 徐永孝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焦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