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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宁法民二初字第23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04-01

案件名称

(2013)宁法民二初字第237号原告胡智万诉被告许桂芳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8,许**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法民二初字第237号原告胡*8,男,1989年10月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被告许**,女,1989年8月2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胡**诉被告许**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于2013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因被告许**下落不明,要求撤回起诉,等找到被告许**后再另行起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胡**承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谢安义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艳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