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江宁非诉行审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10-08
案件名称
申请人南京小洒妹餐饮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南京市江宁区环境保护局环保行政处罚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南京市江宁区环境保护局,南京小酒妹餐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江宁非诉行审字第69号申请人南京市江宁区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区环保局),住所地在江宁开发区西门子路19号。法定代表人杨林富,区环保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居家平,区环保局科员。被申请人南京小酒妹餐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餐饮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天印花园住宅小区0-3号。法定代表人崔明军,餐饮公司总经理。申请人区环保局于2013年5月3日依据《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二条之规定,作出江宁环罚字(2013)06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被申请人餐饮公司:1、立即停止排污行为;2、确保油烟净化设施正常运行,做到油烟达标排放;3、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因被申请人餐饮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诉讼亦未履行,申请人区环保局于2013年9月26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认为该处罚决定合法。依照《最高人民申请人区环保局申请执行江宁环罚字(2013)06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现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尹之荣审 判 员 查 勇审 判 员 高 潮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见习书记员 王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