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冷民二初字第81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10-30
案件名称
冷水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曾玉春、扶国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冷水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冷民二初字第818号原告冷水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冷水江市广场西路7号。法人代表彭永庚,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海云,冷水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风险资产部副经理。被告曾玉春,男,汉族,居民。被告扶国华,男,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冷水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曾玉春、扶国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冷水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需提供新的证据材料为由,于2013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冷水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冷水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冷水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刘 婕人民陪审员 姜正华人民陪审员 刘瑞连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阳瑾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