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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乾民初字第0133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09-16

案件名称

杜平安,马会莲,李永强,李烨与王小谋,崔晨辉,王胜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永强,李烨,杜平安,马会莲,崔晨辉,王小谋,王胜利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乾民初字第01336号原告李永强,男。原告李烨,女。原告杜平安,男。原告马会莲,女。被告崔晨辉,男。被告王小谋,男。被告王胜利,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杜平安,马会莲,李永强,李烨与被告王小谋,崔晨辉,王胜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被告王小谋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书,认为该案法律关系为义务帮工法律关系,交通事故只是义务帮工活动中的一个环节,本案案由应为义务帮工致人受害责任纠纷,主要被告所在地在杨凌区,认为本案应由杨凌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杨凌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事故发生所在地在乾县人民法院辖区内,但主要被告所在地均在杨凌,杨凌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由杨凌区人民法院审理该案方便当事人参加诉讼,更有利于案件的审理。故告王小谋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杨凌区人民法院立案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王小谋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杨凌区人民法院立案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力审 判 员  程继宏代理审判员  康亚妮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秋 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