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桂阳法民初字第35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10-09
案件名称
何某某与何宏艳申请宣告失踪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桂阳法民初字第354号申请人何某某,男,汉族。法定代理人何占平,男,汉族,系申请人之舅舅。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何某某请求宣告何宏艳失踪一案,因申请人母亲何宏艳重新出现,被申请人何宏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被申请人何宏艳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被申请人何宏艳撤回起诉。审 判 员 刘艳华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陈 辉 来源:百度搜索“”